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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旅游促销奖励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09-5-6 9:42:52

常财发〔2009〕2号
 
常 德 市 财 政 局
常 德 市 旅 游 局
关于印发《常德市旅游促销奖励办法》的
通  知
 
各旅游企业:
 
  《常德市旅游促销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常德市旅游促销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旅游促销力度,扩大常德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努力建设大湘西旅游中心城市的目的地形象,全面推进全市旅游业健康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常德市旅游促销奖励办法的奖励对象主要是指为宣传推介常德旅游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或组织招揽大量市外游客来常旅游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  常德市旅游促销奖励资金属于财政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市旅游局负责对旅游企业奖励申报资料审核,提出资金拨付计划。市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旅游促销奖励的兑现发放实行申报制。申报单位要按时申报奖励,逾期视为自愿放弃奖励。 
 
第二章  奖励项目和标准
  第四条  常德市旅游促销奖励项目和标准分别是:
  (一)旅游人数奖
  1.旅行社从常德市以外组织境内游客来常德旅游,游览1个以上景(区)点(含1个,景(区)点门票挂牌价20元以上,名单见附表1,下同)且住宿1晚以上的(含1晚,住宿地点必须是市城区星级饭店或待评星级饭店,名单见附表2,下同),单个旅行社全年累计地接或送客量在1000人以上的,按5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只游览1个以上景(区)点但不住宿的,或只住宿1晚以上但不游览景(区)点的,按2.5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
  2.旅行社组织境外(含港、澳、台,下同)游客来常德旅游,游览1个以上景(区)点且住宿1晚以上的,单个旅行社全年累计地接或送客量在1000人以上的,按1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只游览1个以上景(区)点但不住宿的,或只住宿1晚以上但不游览景(区)点的,按5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单个旅行社全年累计地接或送客量在10000人以上的,另行奖励5万元。
   (二)旅游专项奖
  1.旅游专列奖
  从市外组织一趟旅游专列来常德旅游,游览1个以上景区(点)且住宿1晚以上的,每趟人数在300人以上的,奖励承办旅行社1万元;每趟人数在500人以上的,奖励承办旅行社2万元。同一旅行社全年在同一省份市场组织多趟专列来常德旅游,从第二趟起每趟另行奖励5000元。
  2.旅游大巴奖
  从市外一次性组织一趟旅游大巴车队来常德旅游,游览1个以上景区(点)且住宿1晚以上的,每趟人数在300人以上的,奖励承办旅行社1万元;每趟人数在500人以上的,奖励承办旅行社2万元。同一旅行社全年在同一省份市场组织多趟大巴车队来常德旅游,从第二趟起每趟另行奖励5000元。
  3.旅游包机奖
  从省外组织一架旅游包机(非正常航班)来常德旅游,飞机在桃花源机场起降,包机人数在40人以上,在常德游览1个以上景区(点)且住宿1晚以上的,按1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同一旅行社全年在同一省份市场组织多趟旅游包机来常德旅游,从第二趟起每趟另行奖励5000元。
  4.旅游航班奖
  凡是由旅行社组织游客乘坐桃花源机场正常航班来常德旅游的团队(30人以上),游览1个以上景区(点)且住宿1晚以上的,按4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其中单趟组织游客在100人以上的,另行奖励承办旅行社5000元。
  5.旅游自驾车队奖
  从市外组织自驾车队来常德旅游,自驾车在30辆以上,游客人数在90人以上的,境内外游客游览1个以上景区(点)且住宿1晚以上的,奖励承办旅行社5000元。同一旅行社全年在同一省份市场组织多趟自驾车队来常德旅游,从第二趟起每趟另行奖励2000元。
  6.会议会展奖
  引进省外会议、展览和节庆活动,省外参会参展人数在100人以上,在常德游览1个以上景区(点)且住宿2晚以上的,常德市各级财政不承担会议费用的,按5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
     旅游专列、大巴车队、包机、航班、自驾车队、会议会展奖励可以与旅游人数奖重复计奖;会议会展奖励不能与旅游专列、大巴车队、包机、航班、自驾车队重复计奖。
  (三)旅游市场开发奖
     1.旅游促销活动奖
     旅游企业参与市旅游局统一组织的旅游促销活动,或自行在省外组织旅游促销活动并经市旅游局审核批准的,按该企业所承担经费的20%给予奖励,一家企业单次活动最多奖励2万元。
  2.旅游宣传补贴奖
  旅游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市内外、境外旅行批发商和代理商推广我市旅游产品,投入资金在市外发布旅游目的地形象广告和旅游产品广告,投入资金在市内外发布乡村旅游广告,经核实,对旅游单位给予广告费40%以内的奖励。
  (四)旅游新闻奖
     凡是当年在各类媒体发表正面宣传常德旅游的新闻作品,其作者可获得旅游新闻奖。
     1.在《人民日报》、《参考消息》、《环球时报》、《中国日报》、《经济日报》、《新华每日电讯》、《半月谈》、《中国青年报》、《中国旅游报》刊发的500字以上的新闻和中央电视台、旅游卫视、凤凰卫视、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刊播的新闻,每条奖励1000元,头版头条另行奖励1000元。
     2.在《湖南日报》、《三湘都市报》、《潇湘晨报》刊发500字以上的新闻和湖南卫视、湖南经视刊播的新闻,每条奖励500元,头版头条另行奖励500元。
     3.在市外市级党报、党刊刊发300字以上的新闻和市外市级电视台刊播的新闻,每条奖励50元,头版头条另行奖励50元 。
     4.在中国政府网、新华网、人民网、中国新闻网、央视国际网、新浪、搜狐、网易正规网页(博客、论坛除外)刊载300字以上的新闻,每条奖励50元;在红网、湖南在线、星辰在线、外地政府网正规网页(博客、论坛除外)刊载300字以上的新闻,每条奖励20元。
  (五)旅游排名奖
  1.旅行社全年接待游客量排名第一、二、三名,且全年接待游客量在5000人以上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全年接待游客量达到5000人而未进入前三名的奖励5000元。
  2.旅行社组织游客赴市级以上农业旅游示范点旅游,全年游客量在1000人以上且在全市排名第一、二、三名的,分别奖励2万元、1.5万元、1万元。
  3.常德市城区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饭店全年接待旅游团队游客量在3000人以上且在同类宾馆中排名第一、二、三名的,分别奖励2万元、1.5万元、1万元;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饭店全年接待旅游团队游客量在5000人以上且在同类宾馆中排名第一、二、三名,分别奖励2万元、1.5万元、1万元。
 
第三章   奖励申报审核
  第五条  奖励申报
   (一)根据财政结账时间要求,旅游奖励年度为上年11月至当年10月(2008年为元月至10月),11月完成申报,12月完成审核,次年元月兑现奖励。
   (二)各旅行社需在每月28日前向常德市旅游局市场开发科(以下简称市场开发科)提交上月“常德市旅游奖励资金申报表”(附表3)、“常德市旅游地接团队月接待明细表” (附表4,一式两份),本办法规定必须提供的其它资料分别于1、3、5、7、9、11月的28日前提交,对申报资料不完整的不予补报,逾期不报或申报不完整的一并视同当月自动放弃奖励。
   (三)旅行社组织的旅游专列、大巴车队、包机、航班、会议会展等活动,在团队抵达常德前三天,必须将详细的接待计划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场开发科审核备案,无登记备案者不予奖励。
   (四)各接待饭店必须在每月10日前按规定向市场开发科填报上月的“常德市旅游饭店团队接待月报表”(附表5),作为年底计算排名奖励的依据,如不按月报送,视为当月自动放弃。上报资料的完整情况列入星级饭店年度复核的重要内容。
   (五)各景区(点)必须在每月10日前按规定向市场开发科填报上月的“常德市旅游景区(点)团队接待月报表”(附表6),如不按月报送,取消该景区(点)年度所有奖励。
   (六)其它申报资料
  1.湖南省旅行社导游委派及行程安排单(即电子行程单)的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由所到消费单位对游客实际人数签章认可)。
  2.旅游团队入住常德市城区星级饭店的住宿费发票和游览景区(点)门票发票的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3.组团社与航空公司、铁路部门或自驾车队签订的包机、专列或自驾游协议(含航班号、列车车次号或车辆台数、时间、双方单位名称等)及航班机票。
  4.会议会展组委会的会议通知或邀请函等相关会议资料和参会参展人员名单(含姓名、单位、职位、联系电话或身份证号码)等资料。
  5.旅游促销活动的相关证明文件(如活动方案、通知、新闻通稿及图片、影像资料、签到册等)和活动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6.旅游宣传推介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及媒体宣传广告等资料原件。
  7.作者提供刊发、刊播常德旅游新闻相关文稿的原件及影像资料。
  8.组织乡村旅游的需提供组团社为游客开出的收费票据(存根联)和在当地媒体刊登的乡村旅游宣传广告。
  第六条  审核审批
  旅游企业申报的各类旅游促销奖由市场开发科审核并提出资金拨付计划,市财政局外经科按照《常德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核定并报市政府审批。
  第七条  奖励兑现
  市财政局在每年的7月份和次年的1月份根据市政府审批的旅游促销奖励资金,按规定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拨付到市旅游局后,由市旅游局兑现发放到获奖的旅游企业。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八条  市财政局、市旅游局对旅游促销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评估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侵占旅游促销奖励资金。如发生上述违法行为,在审核时发现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单位当年全部奖金;对已颁发的奖金由市旅游局予以收回,上缴财政,并取消该企业两年申报奖励资格;财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旅游促销奖励资金申报单位拒不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暂停或停止拨付奖金;已经拨付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奖金,同时取消该企业两年的申报奖励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常德市旅游促销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常财发〔2008〕10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旅游促销奖励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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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9年2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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